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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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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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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叁)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塬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叁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叁)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1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叁)最近2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四)最近2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十九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塬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叁)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叁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塬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塬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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